第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三亚河水质监测、信息公开、举报反馈等工作机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定期对三亚河河道、河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排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调查、检查,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雨污混排口等,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拆除、截污纳管或者雨污分流改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其他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展三亚河流域城市雨污水管网现状普查,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智慧化运维管理;推进三亚河流域城市地下综合管网建设、居民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和洗涤废水排放改造,做好污水管网整治修复和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并对重点片区截污纳管和错接漏接进行整治。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