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三亚河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盲目决策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审批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

(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者出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事件不及时依法处置的;

(四)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涉三亚河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