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