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建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