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对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进行改建的,应当保持或者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原有的传统格局;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外观风貌。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