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逐步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维护资江流域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