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河排污口的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等管理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布局水质监测断面,加强水质监测,监测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