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