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