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