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
(五)有害腺体;
(六)屠宰加工质量;
(七)白肌肉(PSE 肉)或者黑干肉(DFD 肉);
(八)种猪及晚阉猪、奶公牛犊;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