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场)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