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