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房)、转运站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优先的原则提前建设。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