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二)农业生产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粪便等。
(三)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村民、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四)畜禽养殖散养户,是指未达到养殖小区、养殖场规模以及辽宁省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家庭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