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地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