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是指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规定的畜禽。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粪、尿、垫料、冲洗水、动物尸体、饲料残渣和臭气等。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常年生猪存栏量一百头以上不满五百头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畜禽养殖散户,是指常年生猪存栏量十头以上不满一百头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畜禽养殖量以折算成猪的当量确定养殖规模。

(四)畜禽散养密集区,是指以分散养殖单元为主,以畜禽养殖设施或者场所与居民生活区混杂为主要特点,畜禽养殖量与人口数量的比值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制值或者畜禽养殖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载畜量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