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接受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负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