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自行配套土地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配套土地不足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畜禽粪便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粪肥还田利用应当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还田技术要求,配套土地面积应当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要求的最小面积,粪肥用量不得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