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评估工作,并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