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