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保护责任人根据历史建筑特点,将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公共文化场所,以博物馆、纪念馆等形式向社会开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基金支持、技术服务、社区营造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

鼓励社会组织、高校研究机构和个人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学术研究、实践创新、文化产品转化、文化宣传、国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鼓励开设展示、传习场所,宣传、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