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强制注销决定生效后,市场主体资格终止。除因登记机关违反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决定外,强制注销决定不予撤销。登记机关应当同步向同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部门推送市场主体强制注销的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机关的推送信息,及时更新社会保险和税务登记等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