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免征权利转让环节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建设和服务项目,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