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慈善事业的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对接慈善需求,整合慈善资源,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的慈善工作,促进社区慈善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