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水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搜救中心或者搜救分中心作出。未经搜救中心或者搜救分中心同意,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水上搜救行动。

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和专业判断,向搜救中心或者搜救分中心提出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水上搜救行动的建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