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当服从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和现场指挥的指令,及时接受救助。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不配合救助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现场指挥根据水上险情危急情况,可以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