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第二十八条有效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当服从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和现场指挥的指令,及时接受救助。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不配合救助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现场指挥根据水上险情危急情况,可以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