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第二十五条有效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后,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遇险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