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应当根据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水上搜救专项演练和综合演习。专项演练应当重点针对邮轮、游艇、渡轮、游船、危险化学品船、航空器等水上搜救情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