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加大对岗龙石窟岩画、古城边城和卡约、辛店等文化遗址的保护。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挖掘、整理和研究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按国家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