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加大对岗龙石窟岩画、古城边城和卡约、辛店等文化遗址的保护。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挖掘、整理和研究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按国家规定给予经费支持。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