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治理第五十五条有效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引导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