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保护革命文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歪曲、丑化、亵渎或者损毁、侵占、破坏革命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