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国有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非国有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督促履行。需要进行修缮,保护管理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