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置换、租用、接受捐赠或者代管等方式,加强对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保护。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