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审批没有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概算调整,造成较大浪费的;
(三)擅自实施工程变更,造成较大浪费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严重失实的,或者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者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