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