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和示范作用,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