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制定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要求和技术规范。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将符合采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市场信用信息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并对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