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幼犬出生三个月后的三十日内,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首次免疫接种后,应当按照疫苗注明的免疫有效期定期加强免疫。犬只免疫接种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包括疫苗品种、接种日期、免疫有效期、接种人员等免疫接种信息,发放犬只免疫证明,将免疫接种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并于犬只免疫有效期满十五日前,提示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及时为犬只加强接种狂犬病疫苗。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