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第九条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行为;(二)积极参与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扶危济困、助学助残、救灾赈灾等“衡阳群众”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五)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现场救助;(六)关爱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等社会群体;(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