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