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在车站、机场和旅游景区强行揽客住宿、乘车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