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