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投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