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