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等工作。

劝导员、监督员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可以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