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发现传统村落保护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根据情形作出濒危警示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作出退出县级传统村落名录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