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与规划编制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级传统村落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村落户数不少于30户,特色民居比例不低于50%,原生态自然景观保持完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可以申报县级传统村落:(一)传统建筑风格典型,历史悠久,选址格局肌理保存较完整,民族特色鲜明;(二)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民间文化、习俗保存完整,民族风情浓郁;(三)文物资源相对集中或者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革命纪念意义。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