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向用药人推荐使用药品牟取私利的;(二)违反法律规定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