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