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对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以及价格有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用药人应当尊重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