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对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以及价格有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用药人应当尊重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