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第十一条有效用药人购进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购进假药、劣药;(二)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三)违法购进、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