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用药人购进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购进假药、劣药;

(二)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三)违法购进、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